本機關是代理記賬機構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2.《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二條、第三條。
二、申請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企業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三、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審批事項獲得批準,中介機構應當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記賬資格申請表;
2.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書;
3.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四、告知承諾辦理程序
1.中介機構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市財政局提交簽章后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書》、代理記賬資格申請表及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財政局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告知承諾書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市財政局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相關規定,對中介機構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
五、告知承諾的證后核查事項
市財政局在開展核查時,中介機構應當一次性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業務負責人的認定材料: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或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認定材料(包括原單位出具的工作履歷或者勞動合同、原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等);
2.專職從業人員的認定材料: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記錄(退休人員應出示退休證及其他相關認定材料)。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1.市財政局核查發現中介機構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的,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撤銷審批,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審批機關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中介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中介機構發生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2.中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市財政局記入信用檔案,該中介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